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汪素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格思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祥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邱祥輝
盧姬卉
邱耀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,及如附表一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港幣肆佰陸拾伍萬捌仟參佰元,
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按給付時聲請人銀行公
告之港幣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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