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1860號
TPDV,107,司促,11860,201808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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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貴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參拾捌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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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