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代 理 人 樂台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明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伍仟陸佰叁拾元
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明州 │自民國107年3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02% │
│ │399563│ │月30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0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吳明州 │自民國107年3│自民國107年4│年息1.79% │
│ │116265│ │月28日起 │月28日起 │ │
│ │4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7年4│自民國108年1│年息2.148% │
│ │ │ │月29日起 │月28日起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8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79% │
│ │ │ │月29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明州 │自民國107年5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399563│ │月1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0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7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)
一、債務人吳明州於民國101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
臺幣600萬,借期起於民國101年08月30日至116年08月30日
屆滿,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(
按月調整)加碼年率0.96%,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另依不動產
借款約定書第十五條之約定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,逾期六
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,逾期六個月以上
者,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吳明州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
臺幣140萬,借期起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至112年12月28日
屆滿,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(
按月調整)加碼年率0.73%,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另依個金授
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,約定遲延
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付利息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
計收遲延間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年03月28日,債權
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
函第660號可憑,誠屬非是,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
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、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
四款之約定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違約有
可歸責事由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吳明州一次清償本金5,
158,284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、延遲利息、違約金。茲為求
清償之簡便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
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*2、總約*1、存證*1、戶謄*1、繳款明細*2、利
率表*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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