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0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葉美伶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光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,及自
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
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
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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