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1807號
TPDV,107,司促,11807,2018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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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0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葉美伶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光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
 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
 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  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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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