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1782號
TPDV,107,司促,11782,2018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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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8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連峻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三.六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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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