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7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吳 蒨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朱鴻益
曾寶環
朱佑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利息,暨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