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1771號
TPDV,107,司促,11771,2018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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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曾蒼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
 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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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