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1740號
TPDV,107,司促,11740,201808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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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 
 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李裕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胡宜家(原名胡碧雪)
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參拾玖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 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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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