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1731號
TPDV,107,司促,11731,201808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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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胡有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施金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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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107度司促字第1173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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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請求金額 │ 利息起算日  │ 利息截止日 │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  │(新臺幣)│  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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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0,000元 │107年5月28日  │ 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6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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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50,000元 │107年5月29日  │ 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6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140,000元 │107年7月6日   │ 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6  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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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