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1665號
TPDV,107,司促,11665,201808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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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嚴正蘭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其次,督 促程序,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「支付命令之聲請 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」,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其主張意旨略為:相 對人簽發支票票號WK0000000,金額新臺幣411,000元,聲請 人屆期該支票因債務人戶頭存款不足(或拒絕往來戶)遭退 票,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。查本件相對人光 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,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 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,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,而相對人 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設籍於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 務所,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,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 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,依首揭條文 所示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得為之,聲請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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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