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1641號
TPDV,107,司促,11641,201808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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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4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連峻慶
      連宜香
 
 
一、債務人連峻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
  ,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
  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.七五計算之利
  息。
二、債務人連峻慶連宜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
  參佰肆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玖拾肆元,自民
  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.
  七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連峻慶連宜香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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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