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4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連峻慶
連宜香
一、債務人連峻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
,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
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.七五計算之利
息。
二、債務人連峻慶、連宜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
參佰肆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玖拾肆元,自民
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.
七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連峻慶、連宜香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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