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黃耀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松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壹仟參佰陸拾肆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