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1535號
TPDV,107,司促,11535,2018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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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 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 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炯林(原名吳奕辰、吳烱宏)
 
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
 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





  附件:
  一、緣債務人吳奕辰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證一)並持有債權
    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,自結帳日107年7月22日止,尚
    積欠如下消費款(附證二):(一)消費本金:新臺幣
    219255元整(約定條款第6條)。(二)依銀行法第47條之1
    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
    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利息計
    算:新臺幣7842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(三)逾
    期費用:新臺幣120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(四
    )雜項費用(即手續費用):新臺幣0元整。依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
    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
    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
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對債務
    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
   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
    附證),併此敘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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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