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1488號
TPDV,107,司促,11488,201808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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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8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(即王美華之遺產管理人)
 
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
  十二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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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