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1471號
TPDV,107,司促,11471,201808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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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
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璽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確有居住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 號
  5 樓」之釋明文件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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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