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1410號
TPDV,107,司促,11410,201808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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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
 
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
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世培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紀世培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 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 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、住所、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、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 備查資料,該裁定於107年8月7日送達聲請人,聲請人雖於 107年8月30日提出陳報狀,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,與逾期 未補正同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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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