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鍾宜佑
鍾宜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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