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0649號
TPDV,107,司促,10649,201808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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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
 
法定代理人 林溎坩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銘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8  月  20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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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