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他字,107年度,46號
TPDV,107,司他,46,201808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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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他字第46號
聲 請 人 陳嗣閔
相 對 人 拼車趣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黃本康

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
8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、正本關於相對人「拚車趣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拼車趣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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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拼車趣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拚車趣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趣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