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7年度,163號
TPDV,107,司,163,2018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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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字第163號
聲 請 人 陳盛泉即夏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 
 
 
相 對 人 夏寶股份有限公司
 
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陳盛泉夏寶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夏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。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,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陳盛泉主張夏寶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相對人公司 )業經依法清算完結,且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、資產負債 表、損益表、財產目錄、清算分配報告書及各項簿冊等文件 等件呈送在案。為此聲請指定陳盛泉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 件保存人,並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、簿冊保管人同 意書、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為證。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司司字第42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卷宗查核屬實。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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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陳盛泉即夏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夏寶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寶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