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9號
聲 請 人 黃重凱即啟美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相 對 人 啟美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黃重凱(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啟美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啟美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。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,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啟美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 啟美華公司)已清算完結,經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8日北院 忠民翔106 年度司司字第405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,並經股東 臨時會決議選任黃重凱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,且徵得其 同意,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,聲請指定黃重凱為啟美華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本院107 年3 月28日 北院忠民翔106 年度司司字第405 號函、擔任簿冊及文件保 存人同意書、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,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405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並核閱 無訛。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,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簡素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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