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07年度,2號
TPDV,107,勞執,2,201808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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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執字第2號

聲 請 人 黃柏勳

相 對 人 元朗茶餐廳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黃正維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
31日所為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裁定之主文欄第二項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」應更正為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」。
理 由
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,民事訴訟 法第239條亦有明文。
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裁定之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,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。
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、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婕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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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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