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33號
原 告 楊皓筌
楊吳景美
楊智欽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彥旭律師
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
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
訴訟代理人 吳彥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下午3時10分,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黃瑋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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