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(返還提存物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事聲字,107年度,38號
TPDV,107,事聲,38,20180829,3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事聲字第38號
異 議 人 PROJECT OMNI PTE.LTD
 
 
 
 
 
法定代理人 YEOH LAY CHENG,JACLYN
 
代 理 人 朱歲龍
 
相 對 人 新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吳韶玲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所為
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異議人代理人姓名「朱歲隆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朱歲龍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石勝尹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新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