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9號
原 告 陳文正
郭長和
郭俊麟
王彰德
張階得
邱鴻輝
林勝勇
鄭素如
游輝江
張淑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
被 告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
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
(下同)863,840 元。惟原告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變更並擴張
請求,其變更並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50,000,000 元(計算式
:51,200,000元+45,600,000元+53,200,000元=150,000,000
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77,000 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863,84
0 元,尚應補繳413,16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江昱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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