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6年度,545號
TPDV,106,重訴,545,2018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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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545號
原   告 潘富中
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
被   告 金忠鳴
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
被   告 朱宏真
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周慈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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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