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6年度,1502號
TPDV,106,重訴,1502,20180831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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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502號
原  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
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
 
被   告 美圓國際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翁翊鳳
 
被   告 張宇君
 
      蘇敬仁
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
8月8日所為之裁定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中更正後之正確內容欄關於「原告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年利率2.7%計算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.7%計算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院前述原裁定附表欄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 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羅敬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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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圓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圓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