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6年度,1382號
TPDV,106,重訴,1382,201808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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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38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 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德隆、林克燁鍾翠玲間清償借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,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,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並 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,此為民 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、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 第1 項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。而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及 第3 項規定,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,應以裁定駁回之;惟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,不適用前項 之規定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提出民事上訴狀,惟僅 表示不服原判決,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上訴理由,亦 未繳納裁判費。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 理由。另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8,035,29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,894 元,逾期未補 正或繳費,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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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