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6年度,1212號
TPDV,106,重訴,1212,201808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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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212號
原   告 趙中宜
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
被   告 趙雙秀
 
      張富煌
 
      張富原
 
      張富勇
      賴嵩發
 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張淑芳
被   告 陳政卿
 
 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賴明珠
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請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3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。 ㈠請依目前尚未撤回的原告姓名與占用情形(例如遮雨棚、香 爐等)、面積等事項補正訴之聲明,並請拍攝最新現場占用 照片(照片請顯示日期)、提供最新的被告房屋建物登記謄 本。
㈡請以證據說明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巷0弄00號在原 所有權人李碧招過世後,是由何人繼承而成為上開房屋所有 權人。
三、請兩造閱卷並於107年8月31日前對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回 函表示意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吳華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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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