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買賣價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6年度,1079號
TPDV,106,重訴,1079,201808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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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
上 訴 人 黃美月
 
被 上訴人 臺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潘迪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350,600 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51,39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;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
由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法 官  張宇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鍾子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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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