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
上 訴 人 黃美月
被 上訴人 臺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迪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350,600 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51,39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;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
由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鍾子萱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