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恆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文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因106年度重訴
字第1025號給付勞務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,094,95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
283,3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郭書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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