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家訴字,106年度,7號
TPDV,106,重家訴,7,201808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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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
原   告 房佳緯
 
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
複 代理 人 李思瑩律師
      宋美侖律師
      黃念儂律師
被   告 房佳德
 
 
      房佳樺
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
複 代理 人 洪國華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兩造就被繼承人房吳素囍所遺如附表一「遺產項目欄」所示之遺產,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「本院認定之分割方法欄」所示。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按數家事訴訟事件,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,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,不受民事訴訟法53條及第248 條 規定之限制。前項情形,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為請求之變更、追加或為反請求,家事事件法第41條定有 明文。查原告起訴時聲明:被繼承人房吳素囍所遺如附件一 、二「遺產項目欄」所示之遺產,分割方法如附件一「分割 方法欄」所示。嗣兩造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就附件二「遺 產項目欄」編號49所示之財產,達成協議分割,故於此部分 表示不再請求裁判分割。另原告於107 年5 月2 日具狀追加 如附表一「遺產項目欄」編號51、52所示之遺產,及更正如 附表一「遺產項目欄」編號3 之遺產價額(見本院卷第 210 至212 頁、第122 頁),另陳明將如附表一「遺產項目 欄」編號53所示之遺產債務列入遺產範圍,且併請求裁判分 割之。衡諸其減縮、追加及更正後之內容,均關涉被繼承人 房吳素囍之遺產分割事項,而屬同一請求基礎事實,依前揭 規定,程序並無不合。



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繼承人房吳素囍於民國105年1月25日死亡 ,所遺如附表一「遺產項目欄」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,但無 法達成協議,兩造為其繼承人,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, 然因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,故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,請求 就被繼承人房吳素囍所遺如附表一「遺產項目欄」之遺產裁 判分割,又原告於繼承開始後代墊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管理 必要費用及代償債務,應先由遺產中扣償等語。並聲明:請 准就附表一「遺產項目欄」所示之遺產,按如附表一「原告 主張之分割方法欄」所示裁判分割。
二、被告則以:
如附表一「遺產項目欄」編號2 所包含之頂樓增建物(下稱 系爭頂樓增建),原告主觀上雖認為係被繼承人房吳素囍所 有,但過去鄰居偶爾還是會至頂樓使用,故系爭頂樓增建未 必係被繼承人房吳素囍所有。縱屬被繼承人房吳素囍所有, 未來亦可能遭鄰居主張回復原狀而為拆除,故就系爭頂樓增 建部分之價值,不應計入遺產分配價值範圍。
在被繼承人房吳素囍生前,全家人曾在如附表「遺產項目欄 」編號1 、2 所示之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共同生活, 其上承載被告與母親許多回憶,被告在情感上與系爭不動產 附著甚深而無法分離,故不宜遽然變價分割,而宜採分別共 有或由被告取得,由被告對原告金錢補償之分割方式為宜。 再者,被告房佳樺代墊如附表四所示之費用及代償債務,應 先由遺產中扣償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駁回原告之訴。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經查,被繼承人房吳素囍於105 年1 月25日死亡,遺有如附 表一「遺產項目欄」所示(除系爭頂樓增建外)之遺產。原 告、被告房佳樺分別墊付如附表三、四所示之費用及代償債 務等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,復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 清證明書、戶籍謄本、死亡證明書、地價稅繳款書、原告銀 行存摺明細及被繼承人房吳素囍臺灣銀行存摺明細、被告房 佳樺代墊費用單據等件附卷可佐(見本院卷第5 至7 頁、 第43至45頁;卷第57頁、第141 至144 頁、第152 至166 頁),堪認為真實。
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房吳素囍遺有如附表一「遺產項目欄」所 之遺產,惟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,故本件應審究之 爭點在於:系爭頂樓增建是否屬於本件遺產範圍?應由 遺產中先行扣償之數額為何?適宜之分割方法為何? 系爭頂樓增建是否屬於本件遺產範圍?
經查,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 ○號即門臺北



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 ○號建物(下稱系爭建物 )及系爭頂樓增建,均係於64年7 月2 日建築完成,有建物 謄本、建物估價表等件在卷可證(見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 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,下稱鑑價報告,未編卷頁)。參 以系爭建物係位於該棟住家之頂樓樓層,而為被繼承人房吳 素囍所有,依64年當時之建築習慣,常於區分所有建物建築 完成時,即由頂樓樓層所有權人併於頂樓上加蓋建物,且全 體住戶當時應有讓頂樓樓層所有權人使用頂樓加蓋建物之默 示分管合意等情,佐以兩造均不否認被繼承人房吳素囍確長 年使用系爭頂樓增建之情事,堪認系爭頂樓增建應為被繼承 人房吳素囍所有,而屬本件遺產範圍。又系爭頂樓增建亦具 有相當之經濟上價值,有鑑價報告附卷可佐,自應算入應繼 財產價值而為分配,方符公允。被告辯稱系爭頂樓增建非屬 本件遺產,且其價值不應算入計算云云,自難採信。 應由遺產中先行扣償之數額為何?
按關於遺產之管理費用,應由遺產中支付,民法第1150條明 文規定。所稱之「遺產管理之費用」,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 ,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,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,對繼 承債權人、受遺贈人、遺產酌給請求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, 胥蒙其利,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,此乃該條本文之所由設 。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, 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、繳納稅捐、罰金罰鍰、訴訟費用、 清算費用等是,且該條規定其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,係指以 遺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,初不因支付者是否為合意或受 任之遺產管理人而有不同。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連帶責任;繼承人相互間對於 被繼承人之債務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,按其應繼 分比例負擔之。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,因清償、代物清償、 提存、抵銷或混同,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,得向他債務人 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,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,民法第 1153條、第281 條明文規定。是被繼承人之債務應由繼承人 共同繼承,繼承人間負連帶責任,其中一繼承人先予清償被 繼承人之債務後,得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向其他繼承人 求償,而此項求償權,係繼承人對其他繼承人之債權,性質 上並非對被繼承人之債權,自非屬遺產分割事件之範疇,惟 經全體繼承人同意,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,仍非不得於遺產 分割事件逕就遺產取償,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家上字第38 號裁判同此見解。
兩造對於原告、被告房佳樺分別墊付如附表三、四所示之費 用及代償債務等款項,均無爭執,且同意逕由遺產中償付。



從而,本件遺產應先扣償上開墊付款項後,再以剩餘遺產計 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是。
適宜之分割方法為何?
本件查無不得分割之情形,而兩造就本件遺產無法達成分割 協議,原告訴請分割並無不當,應予准許。本院審酌被繼承 人房吳素囍所遺如附表一「遺產項目欄」所示之遺產性質、 經濟效用、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應扣償之費用及債務,復考 量兩造間因系爭不動產居住使用問題衝突頻繁及被告對於系 爭不動產之家族情感連繫等因素,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「本 院認定之分割方法欄」所示為適當,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 示。
末按因共有物分割、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、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酌量情形,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,此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,家事事件 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。而分割遺產之 訴,性質上屬必要共同訴訟,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,本件原 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,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 得不然。且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,應斟酌何種分割方 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,並兼顧兩造之利益,以決定 適當之分割方法,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,亦不因何造起訴而 有不同。從而,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,然關於分 割遺產之訴訟費用,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 例負擔,始為公平,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,核與判決之 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、第85條第1 項但書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何明芝

附表一:(以下均為新臺幣;計算結果,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方 式)
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 │ 遺 產 項 目 │原告主張之分割方│本院認定之分割方法│
│ │ │法 │ │



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1 │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0000-0000 │變價分割,價款由│以被告房佳樺、房│
│ │號土地、權利範圍:公同共有4分之1 │兩造按附表二所示│ 佳德各取得2 分之│
│ │ │之應繼分比例分配│ 1 比例分別共有。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被告房佳樺、房佳│
│ 02 │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00000-000 │ │ 德應各補償原告3,│
│ │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 │ │ 819,832 元。 │
│ │180 巷70弄1 號4 樓建物、權利範圍:│ │ │
│ │全部(含頂樓增建物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3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 年5 月9 日帳戶│由兩造按如附表二│扣償原告墊付之費│
│ │存款510,987 元暨其孳息 │所示之應繼分比例│ 用44,629元。 │
│ │ │分配 │扣償被告房佳樺墊│
│ │ │ │ 付之費用400,000 │
│ │ │ │ 元。 │
│ │ │ │餘額由兩造按如附│
│ │ │ │ 表二所示之應繼分│
│ │ │ │ 比例分配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4 │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:23,060元暨其│同上 │由兩造按如附表二 │
│ │孳息 │ │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│
│ │ │ │分配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5 │中華郵政郵局帳戶存款:560,941 元暨│同上 │扣償被告房佳樺墊│
│ │其孳息 │ │ 付之費用306,511 │
│ │ │ │ 元。 │
│ │ │ │餘額由兩造按如附│
│ │ │ │ 表二所示之應繼分│
│ │ │ │ 比例分配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6 │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31│變價分割,價款由│變價分割,價款由兩│
│ │股暨其孳息 │兩造按如附表二所│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│
│ │ │示之應繼分比例分│應繼分比例分配 │
│ │ │配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07 │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200 股暨│ │ │
│ │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08 │益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17股暨其孳息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



│ 09 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643 │ │ │
│ │股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10 │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2,437 股│ │ │
│ │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11 │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740 │ │ │
│ │股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12 │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917 股暨│ │ │
│ │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13 │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113 股暨│ │ │
│ │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14 │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460 股暨│ │ │
│ │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15 │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4,233 股│ │ │
│ │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16 │茂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873 股暨其孳│ │ │
│ │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17 │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 │ │ │
│ │1,019股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18 │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217 股暨│ │ │
│ │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19 │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1,085 股│ │ │
│ │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20 │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2,000 股│ │ │
│ │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21 │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325 股暨│ │ │
│ │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22 │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391 股暨│ │ │




│ │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23 │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69股暨其│ │ │
│ │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24 │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955 │ │ │
│ │股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25 │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155 │ │ │
│ │股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26 │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49股│ │ │
│ │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27 │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428 股暨│ │ │
│ │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28 │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43股暨其│ │ │
│ │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29 │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 │ │ │
│ │1,020股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30 │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1,573 股│ │ │
│ │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31 │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508 股暨│ │ │
│ │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32 │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 │ │ │
│ │1,096股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33 │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350 │ │ │
│ │股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34 │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│ │ │
│ │1,056股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35 │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309 │ │ │
│ │股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


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36 │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17股暨其│ │ │
│ │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37 │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93股暨其│ │ │
│ │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38 │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│ │ │
│ │1,842股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39 │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1,000 股│ │ │
│ │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40 │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383 股│ │ │
│ │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41 │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 │ │ │
│ │1,674股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42 │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24股│ │ │
│ │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43 │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946 股暨│ │ │
│ │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44 │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 │ │ │
│ │2,000股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45 │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2,000 股│ │ │
│ │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46 │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111 股│ │ │
│ │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47 │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173 股暨│ │ │
│ │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48 │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:86股暨其│ │ │
│ │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



│ 49 │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│ │ │
│ │:173股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50 │誠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:146 股暨│ │ │
│ │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1 │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存款13,927元暨│由兩造按如附表二│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│
│ │其孳息 │所示之應繼分比例│示之應繼分比例分 │
│ │ │分配 │配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52 │華南商業銀行黃金存摺107 年5 月1 日│ │ │
│ │帳戶餘額16,580元暨其孳息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53 │被繼承人房吳素囍於繼承開始時之房屋│ │ │
│ │修繕貸款債務:164,322元暨其利息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兩造應繼分比例
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 │ 姓 名 │ 應繼分比例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 房佳緯 │ 1/3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 房佳德 │ 1/3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 房佳樺 │ 1/3 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三:原告主張墊付之遺產管理必要費用及代償債務數額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 │ 費用項目 │ 金額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繼承開始後迄今代│21,297元 │
│ │償被繼承人房吳素│ │
│ │囍之房屋修繕貸款│ │
│ │債務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附表一「遺產項目│23,332元 │
│ │欄」編號1 所示土│ │
│ │地(下稱系爭土地│ │
│ │)之106 年度地價│ │
│ │稅款 │ │



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合計 │44,629元 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四:被告房佳樺主張代墊之遺產管理必要費用及代償債務數 額
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 │ 費用項目 │ 金額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被繼承人房吳素囍│627,729元 │
│ │之遺產稅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系爭土地105 年度│6,364元 │
│ │地價稅款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系爭建物105 年度│2,461元 │
│ │房屋稅款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系爭建物106年度 │2,421元 │
│ │房屋稅款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系爭建物107 年度│2,380元 │
│ │房屋稅款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105 年6 月20日郵│100元 │
│ │局繳付換鎖匙費用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105 年1 月30日申│105元 │
│ │請戶籍謄本規費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105 年6 月27日申│75元 │
│ │請戶籍謄本規費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105 年6 月20日申│30元 │
│ │請郵局餘額證明書│ │
│ │規費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0 │105 年6 月15日申│50元 │
│ │請國泰世華銀行餘│ │
│ │額證明書規費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 11 │105 年6 月20日申│100元 │
│ │請華南銀行餘額證│ │
│ │明書規費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2 │105 年6 月15日申│20元 │
│ │請地政謄本規費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3 │105 年10月31日地│3,554元 │
│ │政登記費及書狀費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4 │代償105 年7 月被│2,921元 │
│ │繼承人房吳素囍房│ │
│ │屋修繕貸款債務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5 │代償105年11月、 │5,820元 │
│ │12月被繼承人房吳│ │
│ │素囍房屋修繕貸款│ │
│ │債務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6 │代償106 年1 至12│34,922元 │
│ │月被繼承人房吳素│ │
│ │囍房屋修繕貸款債│ │
│ │務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7 │代償107 年1 至7 │17,459元 │
│ │月被繼承人房吳素│ │
│ │囍房屋修繕貸款債│ │
│ │務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合計 │706,511元 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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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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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