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39號
原 告 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芝光科技國際
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李三蓮
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
複 代理 人 曾憲忠律師
邱南嫣律師
被 告 焦經國
陳奕全
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
複 代理 人 劉育年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北重訴字第十七號事件判決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係依公司法第16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規定,起訴主 張被告焦經國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,另依民法第179條 規定,主張被告陳奕全應返還不當得利予原告,惟原告是否 得向被告為前開請求,係以本院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7號民 事事件原告之請求是否成立為據,因此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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