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6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
貴陽、饒餘杏、陳宗鵠、陳順文、陳明美、廖昕盈、王品茜、陳
傳忠、林文雲、孫國勝、林勇、黃家棟、陳麗秋、謝淑華、莊淑
萍、趙春花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7月
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陸拾伍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貳萬陸仟零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惠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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