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妨礙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47號
TPDV,106,訴,47,20180806,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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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7號
上 訴 人 陳宏鑫
      陳世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冠佑沈汀君蕭春進陳明宏、吳文
山間因請求排除妨礙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
利益為為新臺幣(下同)5,355,84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,09
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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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