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號
上 訴 人 陳宏鑫
陳世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冠佑、沈汀君、蕭春進、陳明宏、吳文
山間因請求排除妨礙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
利益為為新臺幣(下同)5,355,84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,09
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