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0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國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金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7,871 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82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王曉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