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43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
賴昭文
胡大健
被 告 江明友
江立帆(原名江春芳)
謝桃枝
江秉豪(原名江六芳)
被 告 江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
7 年4 月13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第十三行關於「被告『方正賢』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『江秉豪』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周慈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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