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款項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3419號
TPDV,106,訴,3419,201808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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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41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曾春盛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王順江
 
      王正璇
 
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419號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上訴
人不服本院107年7月2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
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648,722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,8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
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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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