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1871號
TPDV,106,訴,1871,201808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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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871號
上 訴 人 天香回味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楊玉敏
上 訴 人 林振龍
      楊玉敏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泉鴻間返還借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
訴到院,本件上訴利益,依上訴聲明分別為新台幣(下同)1,386,
130元、1,250,000元、300,000元,因上訴聲明可分,上訴人應
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計算
,上訴人天香回味有限公司應繳納22,141元;上訴人楊玉敏應繳
納20,062元;上訴人林振龍應繳納4,800元,上訴人等均未繳納
,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詹駿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文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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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天香回味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