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7號
上 訴 人 李坤旺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勝煌、楊冠毅、林秋雄及林振雄間請求
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所為判決
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
:「一、原判決廢棄。二、上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
訴人新臺幣(下同)62萬7,114 元及自105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三、上廢棄部分,准予供擔保宣告
假執行。」,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2萬7,114 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1 萬0,24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徐嘉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