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1547號
TPDV,106,訴,1547,20180815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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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547號
上 訴 人 李坤旺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勝煌楊冠毅林秋雄林振雄間請求
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所為判決
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
:「一、原判決廢棄。二、上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
訴人新臺幣(下同)62萬7,114 元及自105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三、上廢棄部分,准予供擔保宣告
假執行。」,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2萬7,114 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1 萬0,24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徐嘉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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