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06年度,323號
TPDV,106,建,323,201808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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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323號
原   告 廷翊國際工程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吳俊儒
 
 
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
複 代理人 張冠雄
受 告知人 全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陳俊全
 
訴訟代理人 林光緯
被   告 實美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蔡正義
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
      劉力維律師
      李育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參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參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,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 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,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而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,係指兩造裁判之效力依法及於該第 三人或兩造裁判效力雖不及之,但受告知人之法律上地位, 將因當事人一造之敗訴,依該判決之內容(包括法院就訴訟 標的之判斷,及判決理由中對某事實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判斷 )直接或間接受有不利益;反之,若該當事人勝訴,即可免 受此不利益者而言。查本件被告敘明伊承攬業主即受告知人 全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後,再交由原告施作,惟受告



知人主張伊完成的工作與原告主張完成之工作相去甚遠,原 告提起本件給付工程款之訴訟結果,將影響伊與受告知人間 請求工程款之數額,受告知人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,故聲請告知受告知人(見本院卷三第9頁),經本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將聲請告知訴訟書狀交予受告知人,受 告知人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,並未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 參加訴訟,合先敘明。
二、次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訴部分,原告起訴時訴 之聲明第1項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3,007,431 元(見本院卷一第5頁);嗣以民國107年2月13日民事減縮 訴之聲明暨陳報狀減縮訴之聲明第1項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 2,993,370元(見本院卷二第118頁)。核上開訴之變更,係 屬應受判決事項之縮減,揆諸前揭規定,亦應准許。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(一)被告前欲投標承攬受告知人之西門商旅室內裝修案,乃將取 得之標單資料交予原告,由原告依標單資料為設計及編列報 價,總計新台幣(下同)16,209,056元。被告前往投票並得 標後,乃於105年5月間,將其得標工程中部分工程,即位於 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「全謹企業環南國際飯店」 (下稱系爭飯店)4樓、5樓、6樓、7樓之室內裝修工程(下 稱系爭工程),發包原告施工,兩造並約定付款方式為原告 於每月25日向被告請款,被告於次月10日付款,每次付款均 保留一成為保留款,惟兩造未訂立書面契約。
(二)原告於105年5月30日進場施工,於105年7月間由本件工地新 建大樓營造廠商進行分層點交,嗣於105年11月間,原告將 已完工之5樓部分交付被告及業主全謹公司點交、驗收無誤 ,被告已給付予原告之工程款項,包含系爭工程本工程款、 追加工程款、追加點工點料工程款,共計2,787,607元(含 稅)。惟因被告與受告知人頻繁變更設計,被告並追加輕鋼 架工程,並於105年12月間通知原告更新裝修工程本工程項 目及追加減款,為此,原告乃於105年12月下旬提出工程明 細估價單一份(下稱工程明細估價單)及追加輕鋼架工程估 價單(下稱輕鋼架估價單)。被告於收到上開工程明細估價 單、輕鋼架估價單後,即請原告再提出該兩份估價單之請款 明細,俾利被告向受告知人結清工程款,原告乃於106年1月 下旬向被告提出請款明細資料,且明細內容均屬已完成項目 。詎被告於106年2月間,通知原告停工、退場,原告於106



年2月間即未再進場施工,但被告遲未給付如附表所示原告 已完工項目之工程款共2,993,370元,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工程款。
(三)並聲明: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,993,37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⒉如獲勝訴判決,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。二、被告則以:
(一)原告主張其承攬4樓至7樓之木作工程及輕鋼架工程均已完工 驗收云云,惟僅提出自行製作、未經被告或受告知人簽認且 未記載日期之4-7F客房室內裝修工程計價單、105年12月26 日輕鋼架工程之工程估價單、105年12月30日工程環南國際 飯店4樓至7樓之工程估價單、106年1月24日木作工程第四期 請款明細等,此均無從證明原告所主張之工作已完工並經驗 收確認,僅係原告自行估算,故原告所稱其有完成2,993,37 0元之工作且經被告驗收云云,並非事實。又被告於106年3 月初因受告知人付款不正常,與受告知人間有爭議而停工, 嗣無法進場,受告知人於106年3月20日與被告終止合約,而 原告於106年3月20日將自行製作之估價單寄送電子郵件予被 告,是被告於當日已與受告知人終止合約,無法進場驗收原 告施作之情況,足見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2,993,370元云云 ,僅係原告自行估算,未經被告清點驗收,故原告主張其有 完成已領取工程款外之工作且經被告驗收云云,顯非事實, 不足採信等語置辯。
(二)並聲明:⒈原告之訴駁回。⒉如受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免 予假執行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原告承攬系爭工程進行施作,並分期以電子郵件寄送估價單 予被告以請款,被告迄今已給付工程款2,787,607元等節, 有系爭工程施工照片、原告歷次請款明細、估價及電子郵件 列印畫面、原告開立予被告之發票影本(見本院卷一第308 至338頁、卷二第234至270頁照片、卷二第14至53頁、第122 至164頁請款明細及電子郵件列印畫面、卷一第30至34頁發 票影本)可參,且兩造就原告承攬系爭工程並未簽立任何書 面契約乙節,均不爭執(見本院卷一第69頁反面、第71頁) ,堪認屬實。原告起訴主張就其已施作之工程,被告尚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工程款共2,993,370元,惟為被告所否認,並 以前詞置辯。經查:
(一)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,被告對其主張 ,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,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 張,亦應負證明之責,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。又各當事



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,均應負舉證之責,故一方已 有適當之證明者,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,即不得不更舉反證 ,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、19年上字第2345判例、99年 度台上字第483號判決意旨可參。兩造就系爭工程未訂定書 面契約,惟承攬契約非要式契約,故無礙於兩造間承攬契約 之成立,至兩造間就工程如何驗收、原告如何請款節,因無 書面約定,自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之。本件原告於承攬系爭工 程進行施作後,於105年8月第一次向被告請款1,497,866元 ,包括本工程款875,924元(含稅)、追加工程508,866元( 未稅)、追加點工點料工程83,460元(未稅)、稅金29,616 元(見本院卷二第14至25頁計價請款表及估價單);於105 年9月第二次向被告請款703,382元,包括本工程款643,112 元(含稅)、追加工程57,400元(未稅)、稅金2,870元( 見本院卷二第26至33頁計價請款表及估價單);復於105年 11月第三次向被告請款586,359元,包括本工程款274,660元 (含稅)、追加工程80,380元(未稅)、追加點工點料工程 109,000元(未稅),稅金14,843元(見本院卷二第34至53 頁計價請款表及估價單),三次請款金額合計2,787,607元 (計算式:1,497,866元+703,382元+586,359元=2,787,6 07元),原告就上開各項請款並分別開立發票予被告收執( 見本院卷一第31至34頁)。就被告追加工程部分,原告亦提 出被告經理廖昕嵐、梁智祥簽名確認之簽認單(見本院卷一 第202至213頁)。而被告就三次請款金額共2,787,607元已 如數給付乙情,亦不爭執。佐以證人即原告施工師傅徐有杉 到庭證述:伊有參與原工程及追加工程之點驗,伊與被告經 理梁智翔係以邊看現場邊看圖的方式進行點驗、並未列出工 作明細,亦無點驗紀錄、只有就圖說做點驗(見本院卷二第 274至277頁);及證人即被告經理梁智翔到庭證稱:渠有和 徐有杉就原告完工部分做點驗,是現場點驗,依照現場有施 作的項目拿圖面去核對點驗、不會簽文件、雙方並未約定就 驗收要簽立正式驗收文件、點驗程序就是做驗收的過程,點 驗完就是驗收完成等語(見本院卷二第279至280頁)。則兩 造雖未以書面明文約定請款、驗收程序,然實際運作上,原 告請款程序確係由原告提出請款單及估價單向請被告請款, 驗收方式亦係於現場依圖說進行點驗,且未另簽立驗收文件 ,被告並已就原告前三次請款均如數給付,均如前述;被告 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認兩造另有其他約定方式,堪認兩造均 合意循此模式為請款及點驗程序。
(二)原告主張就其已完成之工程,被告仍有附表所示之工程款尚 未給付,並提出其請款明細、估價單(見本院卷第122至164



頁)及完工照片(見本院卷第308至338頁);就追加工程輕 鋼架部分,提出惠普股份有限公司編號000000000出廠證明 為據(見本院卷一第339頁);又因被告於106年2月間通知 停工退場,原告已製作完成之木櫃亦未能進場安裝,有木櫃 照片可參(見本院卷二第234至270頁)。徵以證人徐有杉證 稱:「(問:你是否清楚有無追加輕鋼架的工程?)這個我 知道。(問:你知道追加輕鋼架工程的原因嗎?)全謹公司 要改善飯店廁所的結構,所以實美有向廷翊公司追加輕鋼架 。(問:四樓到七樓本工程及追加工程項目是否均已完工? )都已完工,有些櫃子還沒在現場組裝,都在工廠。(問: 剛所說櫃子已做好卻未至現場安裝,是何意?)我們是先做 好五樓作為樣品層,實美和全謹確認五樓整層房間設計的樣 式後,我們才依五樓的櫃子樣式,於工廠製作要給四、六、 七樓的櫃子,這些櫃子都已經做好了,但只有少部份有去現 場安裝,四、六、七樓都有,其他櫃子都還在工廠,因為那 時實美和全謹已發生糾紛,實美通知我們先不要進場安裝。 (問:這些櫃子是一般規格的櫃子,還是為了全謹各房間量 身訂做的櫃子?)是為了全謹量身訂做的,因為每個房間的 規格都不一樣,所以都是要用訂做的。」(見本院卷二第 274至2756頁)核與證人梁智祥證述:「(問:被告就系爭 工程有無變更設計?時間約何時?)有,時間是一開始施工就 有變更了,次數我不記得了。)(問:變更是由你提供圖說 或口頭通知徐有杉變更的嗎?)是。(問:你還記得變更的 內容有哪些嗎?)不記得,因為項目太多了,例如櫃體、天 花板的造型跟尺寸都有變更,項目真的太多了。(問:剛你 所說的變更或追加,除了櫃體、天花板的造型跟尺寸,有無 追加輕鋼架?)有。(問:本工程無論是原來的部分,或變 更追加部分,廷翊公司是否均已完工?)是。(問:這些完 工的部分,有經過點驗嗎?)有,完工的部分都有經過點驗 ,是由我去點驗的。(問:你是跟廷翊公司的誰點驗?) 徐有杉。(問:是否知道廷翊公司就此飯店有無已製作完, 但沒有安裝的部分?)知道,就是櫃體。(問:你知道是哪 幾層樓的櫃體已製作完成但尚未安裝?)四、六、七樓的客 房。(問:那五樓?)五樓是樣品層,已經施作安裝完成了 …我知道他們已經有做完的櫃子,但還沒有到現場安裝。因 為在還沒有安裝時,廷翊公司就退場了,是實美通知廷翊公 司退場的。(問:你本人是否有看過廷翊公司已製作完成, 但尚未去現場安裝的櫃子?)有,我有去他們樹林工廠看, 因為我去樹林點驗那些櫃子,我確實點驗完畢,櫃子他們都 已經做好了。(問:你何時去樹林工廠看這些櫃子的?)我



已經忘記了,我只能確定是廷翊公司退場之前,我就已經去 點驗這些櫃子了,點驗結果都是合格的。」(見本院卷二第 280頁)足見被告確有追加輕鋼架工程,並經原告完工。 又原告依系爭飯店房型需求製作木櫃,當屬基於兩造間承攬 契約履行其債務,且經證人梁智祥點驗認定合格,原告本得 請求製作木櫃之報酬;又因被告通知退場,原告未能進場安 裝木櫃,原告並未請求安裝部分之報酬,故尚不生扣除該部 分減省勞力之問題,併此敘明。被告雖辯稱原告提出之請款 明細及估價單均係自行估算、未經驗收云云,惟觀諸原告循 前三次請款之方式提供請款明細及估價單予被告,且其施工 內容亦經證人徐有杉、梁智祥循相同模式點驗完畢,足認原 告確已依約履行其承攬工作。被告另辯以證人梁智祥工作範 圍僅係現場工進及圖說事宜,不包括至原告位於樹林工廠點 驗木櫃證人工作範圍云云,惟觀諸梁智祥證稱:「現場工進 就包含現場所有的狀況,包括去工廠看已經製作完成的東西 。」而原告製作該等木櫃係擬安裝於系爭飯店,則梁智祥先 行前往確認品質尺寸,尚無何悖於常情之處。況被告就梁智 祥工作範圍為何,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說明或駁斥,揆諸前開 說明,自難認被告辯詞可採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主張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工 程款2,993,37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免為假執行,均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 之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引證據,經 本院斟酌後,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自無逐一詳予 論駁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惠娟

附表:原告就系爭工程各樓層請求之金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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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樓層/項目 │金額(新台幣)(含稅)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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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4樓 │944,814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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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5樓 │193,509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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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6樓 │514,102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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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7樓 │756,882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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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追加工程─輕鋼架│584,063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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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計│ │2,993,37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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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實美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廷翊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全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