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06年度,114號
TPDV,106,建,114,2018080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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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114號
原   告 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
 
 
法定代理人 張世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
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
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7
萬283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08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

              法 官 唐于智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3   日
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鞠云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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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