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號
抗 告 人 楊鎰鍵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
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正本關於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「溫宗玲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徐麗瑩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,依民事訴訟 法第239 條規定,於裁定亦有準用。
二、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
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
法 官 郭淑貞
法 官 溫宗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)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妤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