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杜金鋐 代 理 人 王奕淵律師(法扶律師)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代 理 人 侯名行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林雪娥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 理 由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。法 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,由司法事務官為之。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債務人名下有價值財產僅有新光人壽、友邦人壽保單,價 值分別約新台幣(下同)3萬4286元、4959元,此外無其他財 產,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債務人民國 106年11月10日、107年4月12日陳報狀及106年11月20日、 107年5月4日調查筆錄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、英 屬百慕達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函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等各在卷足 憑查詢結果表在卷足憑。債務人及英屬百慕達友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經通知分別提出現款3萬4286元及解款5808元 到院分配,業已作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 ,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、債務人及公告在案,債權人及 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有本院函及公告、公所公告及 送達證書、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,經核並無違誤,爰裁定 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