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06年度,81號
TPDV,106,司執消債清,81,20180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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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 杜金鋐


代 理 人 王奕淵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
代 理 人 侯名行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
代 理 人 林雪娥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。法 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,由司法事務官為之。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債務人名下有價值財產僅有新光人壽、友邦人壽保單,價 值分別約新台幣(下同)3萬4286元、4959元,此外無其他財 產,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債務人民國 106年11月10日、107年4月12日陳報狀及106年11月20日、 107年5月4日調查筆錄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、英 屬百慕達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函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等各在卷足 憑查詢結果表在卷足憑。債務人及英屬百慕達友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經通知分別提出現款3萬4286元及解款5808元 到院分配,業已作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 ,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、債務人及公告在案,債權人及 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有本院函及公告、公所公告及 送達證書、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,經核並無違誤,爰裁定 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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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