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00號原 告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法定代理人 蔡豐清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謝言諄律師被 告 陳平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複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陳瓊讚律師(107.7.23解除委任)被 告 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祖瀚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複代理人 林致平律師(107.8.1.解除委任)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被 告 瞿乃正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律師被 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古彬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慧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。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3日下午15時,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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