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5年度,297號
TPDV,105,重訴,297,20180809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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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29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丞洲
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玨錦黃聖夙陳琇真蔡智成間請求
排除侵害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,65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02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溫祖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昱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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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