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清埼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玨錦、黃聖夙、陳琇真、蔡智成間請求
排除侵害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680,555 元(計算式:269,064 元+277,988 元+133,50
3 元=680,555 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235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江昱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