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2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
被 告 聖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黃英祥
被 告 邱坤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所
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「利率」欄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週年利率」欄之記載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蕭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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