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2345號
TPDV,105,訴,2345,201808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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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34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吳志雄
      得來速國際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鄭秀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成振間因本院一○五年度訴字第
二三四五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捌仟肆佰伍拾柒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芳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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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得來速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