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7號
原 告 大藍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藍英楠
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
余柏萱律師
吳佳真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50,480元,惟原告於
民國107年8月3日擴張訴之聲明,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7,682,
89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,672元,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
判費外,尚應補繳10,19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仕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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